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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9條

信用合作社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 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並轉呈中 央主管機關,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 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翔實提供相關資料與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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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