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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8條

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下列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 一、受查信用合作社於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 帳冊及會議紀錄或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 環境限制,致使會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二、受查信用合作社在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 三、受查信用合作社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四、有證據顯示信用合作社之交易對淨資產有重大減損之虞。 信用合作社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會計師並應就查核結果先行向 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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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