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27條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7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信用合作社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 核相關事宜提出說明,主管機關若發現信用合作社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 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信用合作社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 理查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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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