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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4條

信用合作社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 受訓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陳報直轄市政府 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並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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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