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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5條

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 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 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事及同時通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及 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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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