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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7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 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 府、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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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