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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第1條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依信用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七條
準用銀行法
第四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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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信用合作社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得參照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
第3條
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一、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二、年報宜力求…
第4條
年報之封面,應刊載信用合作社名稱、年份、刊印日期。
第5條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一、總社及分社之地址及電話。二、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
第6條
年報之封底應刊載下列事項:一、信用合作社印鑑。二、信用合作社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
第7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致社員報告書。二、信用合作社概況:包括信用合作社簡介、信用合…
看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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