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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信用合作社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得參照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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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準則依信用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一、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二、年報宜力求…第4條年報之封面,應刊載信用合作社名稱、年份、刊印日期。第5條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一、總社及分社之地址及電話。二、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第6條年報之封底應刊載下列事項:一、信用合作社印鑑。二、信用合作社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第7條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致社員報告書。二、信用合作社概況:包括信用合作社簡介、信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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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