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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5條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總社及分社之地址及電話。 二、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三、信用合作社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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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