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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3條
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條
凡存總餘額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或總分社 (包括儲蓄部) 達三單位以上 者,應成立稽核室 (課) ,置主任 (課長) 及稽核員。其人數視業務量及 總分社單位數之多寡酌定之。 其他業務量或營業單位未達前項標準之信用合作社,應設稽核員至少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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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各信用合作社應依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稽核室(課)或稽核員。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各信用合作社應依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稽核室(課)或稽核員。
第4條
依本辦法規定擔任稽核人員之稽核室(課)主任(課長)及稽核員,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一、大專院校…
第5條
稽核人員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後任用之,其職位應予保障,非有重大過失或不稱職情事不得解職。金融…
第6條
稽核室(課)或稽核員之職務如左:一、業務及帳務之稽核。二、年度預算之審核。三、年度決算之稽核…
第7條
稽核人員執行職務應受理事主席及經理之指揮監督,但依本辦法第九條執行監事會交辦事項時,不在此限…
第8條
稽核人員執行職務,應逐案作成書面報告,提請經理轉報理事主席核辦,並以副本抄送監事會。
第9條
監事會依法執行職務時,得調派稽核人員協助辦理。稽核人員職務上知悉之機密不得洩漏,對於因受監事…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之實施成果,應列為主管機關對各信用合作社年度考績項目之一。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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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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