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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規定擔任稽核人員之稽核室 (課) 主任 (課長) 及稽核員,應具 備左列條件之一: 一、大專院校有關科系、或高級商業學校畢業,曾受稽核人員專業訓練者 。 二、曾任金融機構副理以上職務,或曾任會計或稽核工作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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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