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5條

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5條

稽核人員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後任用之,其職位應予保障,非有重大過 失或不稱職情事不得解職。 金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隨時調訓稽核人員,如認為該等人員有不適當之 情事,得予命令解職,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