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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時,應檢附跨區經營計畫。 前項所稱之跨區經營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市場分析 (一)擬擴大業務區域縣市之地理、人文及工商經濟環境分析。 (二)擬擴大業務區域金融機構分佈暨其業務概況。 二、業務經營分析,應含該社競爭條件暨行銷策略。 三、財務預測與可行性分析 (一)未來三年各項業務營運量預估,並說明預估基礎。 (二)未來三年之預估財務報表,並說明預估基礎及可行性分析。 四、有無設分支機構服務計畫。 五、跨區經營有助於雙方信用合作社健全經營、客戶便利,不致不當競爭之說明及影響層面預估,包括雙方信用合作社共存共榮策略之說明。 六、跨區經營必要性說明:例如為經濟關聯區或資金充裕地區與資金缺乏地區交流。 七、跨區經營後仍有能力對原有業務區域社員或客戶提供服務之說明。 八、綜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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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信用合作社之法定業務區域如下:一、直轄市以直轄市為範圍。二、省轄市以省轄市為範圍。三、縣轄信…第3條信用合作社之實際業務區域由主管機關就法定業務區域及本辦法核定之,並於章程載明。第4條縣轄之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若未及全縣者,如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第5條對於緊鄰現無信用合作社之縣市且符合下列標準之信用合作社,得申請擴大業務區域至該縣市:一、已依…第6條信用合作社符合下列標準,得申請擴大業務區域至緊鄰一縣市:一、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資產可能…第7條信用合作社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不准或酌減擴大業務區域之縣市:一、最近一年…第8條信用合作社經核准擴大業務區域至現無信用合作社縣市者,仍得依本辦法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第9條信用合作社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應取得總社位於跨區縣市所在地之信用合作社同意。本辦法所稱…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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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