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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第9條

信用合作社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應取得總社位於跨區縣市所在地之信用合作社同意。 本辦法所稱之跨區係指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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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