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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第4條

縣轄之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若未及全縣者,如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足評價準備,且年度決算後無累積虧損,得申請擴大業務區域至該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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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信用合作社之法定業務區域如下:一、直轄市以直轄市為範圍。二、省轄市以省轄市為範圍。三、縣轄信…第3條信用合作社之實際業務區域由主管機關就法定業務區域及本辦法核定之,並於章程載明。第5條對於緊鄰現無信用合作社之縣市且符合下列標準之信用合作社,得申請擴大業務區域至該縣市:一、已依…第6條信用合作社符合下列標準,得申請擴大業務區域至緊鄰一縣市:一、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資產可能…第7條信用合作社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不准或酌減擴大業務區域之縣市:一、最近一年…第8條信用合作社經核准擴大業務區域至現無信用合作社縣市者,仍得依本辦法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第9條信用合作社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應取得總社位於跨區縣市所在地之信用合作社同意。本辦法所稱…第10條信用合作社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時,應檢附跨區經營計畫。前項所稱之跨區經營計畫,應載明下列…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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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