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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 第8條
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第8條
信用合作社經核准擴大業務區域至現無信用合作社縣市者,仍得依本辦法
第六條
申請擴大業務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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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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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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