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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36條

第 九 章 準用條款
信用合作社監事之權責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之一至第二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條至第二百二十三條及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信用合作社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7條信用合作社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第4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而為…

「準用條款」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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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