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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 第42條
信用合作社法 第4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十五條
第一項之規定而為營業者。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五條
第二項所為之規定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三十七條
準用銀行法
第三十三條之三
或
第三十六條
規定所為之限制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三十七條
準用銀行法
第四十三條
之規定,所為之通知未於限期內調整者。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三十七條
準用銀行法
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限制者。 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三十七條
準用銀行法
第五十七條
之規定,而為營業者。 七、理事或監事違反
第三十七條
準用銀行法
第六十四條
第一項之規定怠於申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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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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