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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35條

第 八 章 解散、合併、變更組織及清算
解散之信用合作社,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信用合作社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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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