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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 第38條
信用合作社法 第38條
第 十 章 罰則
違反
第三十七條
準用銀行法
第三十五條
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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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信用合作社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0-1條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規定之一者,除依各…
「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38-1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合作社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38-2條
信用合作社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信用合作社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
第38-3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信用合作社將信用合作社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
第38-4條
犯第三十八條之二或第三十八條之三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38-5條
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信用合作社負責人、職員或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之行為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
第38-6條
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
第39條
信用合作社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準用第三十三條之四…
第40條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第40-1條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規定之一者,除依各…
第41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
第4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而為…
第43條
違反中央銀行依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條所為之規定而放款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
第4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四條…
第45條
違反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依本法所為之規定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
第46條
前四條除第四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外,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信用合作社或其分社。信用合作社或其分社經依…
第47條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
第48條
信用合作社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一倍至…
第48-1條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
第48-2條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
← 第37條
看 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第3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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