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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 第2條

信用合作社具備左列各項條件者,得依辦法規定每年一次發給理監事獎金 : 一、年度決算獲有盈餘且金額達全年度匪務收入百分之四以上者。 二、無累積虧損者。 三、四務經營無重大違規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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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