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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 第3條

理監事獎金總額不得超過合作社各該年度決算盈餘扣除股息後餘額之百分 之二十,至各理監事實際應發給之金額得由社務會按勞績決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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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