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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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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信用合作社具備左列各項條件者,得依辦法規定每年一次發給理監事獎金:一、年度決算獲有盈餘且金額…第3條理監事獎金總額不得超過合作社各該年度決算盈餘扣除股息後餘額之百分之二十,至各理監事實際應發給…第4條理監事因案增被主管機關懲處者,於該被懲處之年度,不得發給獎金。第5條理事主席常川駐社辦公及理事兼任職員領有固定薪津者,視仍得依本辦法規定受領獎金,但不得再依職員…第6條信用合作社依本辦法發給獎金時,理事應即停止受領同前條後段規定之酬勞金。第7條依本辦法規定發給理監事獎金時,應以「理監事獎金」科目處理。第8條信用合作社發給理監事獎金,應繕造清冊呈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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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