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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43條

當選之理事、監事自召開首次理事會、監事會之日起就任。新舊任理事、監事應於當日完成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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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