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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47條

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之辭職,除章程另有約定外,應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為之,並即生效。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內再行當選原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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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