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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 第46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46條
第 四 章 就任及解任
社員代表、理事、監事於任期內發生或不符
第三條
、
第四條
、
第六條
或
第七條
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並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註銷其相關登記。 經理人於任內發生
第十一條
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 理事、監事、經理人受主管機關處分停職中者,得不適用解任之規定。 理事、監事、經理人有發生本辦法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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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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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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