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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經營,由主管機關委託合作金庫或適當機構輔導之,其輔導辦法,由金管會洽商本行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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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