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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第6條

合作金庫及其他收受轉存款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之相關作業規範,由各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自行訂定,並報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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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