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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第8條

信用合作社間為資金融通緊急需要,得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洽商合作金庫及各信用合作社,就各信用合作社以轉存於合作金庫之定期性存款提供融通擔保,訂定信用合作社資金緊急相互支援辦法,報金管會及本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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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