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託業法 › 第39條

信託業法 第39條

信託業應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將資產負債表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信託業法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