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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 第56條
信託業法 第5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十一條
規定。 二、違反
第十八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
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
第二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 五、違反
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
第三十二條之二
第二項規定。 七、違反
第三十八條
準用銀行法
第五十條
規定。 八、違反
第三十九條
規定。 九、違反
第四十一條
規定。 十、信託業違反
第四十二條
第一項準用銀行法
第四十五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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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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