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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41條

第 四 章 監督
信託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於本公司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發生變動者。 五、簽訂重要契約或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 六、信託財產對信託事務處理之費用,有支付不能之情事者。 七、其他足以影響信託業營運或股東或受益人權益之重大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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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信託業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二、違反第十八…

「監督」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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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