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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42條

主管機關對信託業之檢查,或令其提報相關資料及報告,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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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