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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稱信託業負責人,謂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應負責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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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健全信託業之經營與發展,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第2條本法稱信託業,謂依本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機構。第3條銀行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適用本法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證券投…第3-1條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信託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信託業務創…第4條本法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第7條本法稱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第8條本法稱共同信託基金,指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第9條信託業之名稱,應標明信託之字樣。但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不在此限。非信託業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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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