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信託業法
› 第7條
信託業法 第7條
本法稱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擔任信託業負責人。 三、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四、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五、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人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六、有半數以上董事與信託業相同之公司。 七、信託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之企業。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信託業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