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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9條

信託業之名稱,應標明信託之字樣。但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不在此限。 非信託業不得使用信託業或易使人誤認為信託業之名稱。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不得投資或經營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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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