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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設立標準
› 第15條
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15條
信託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公司主要業務電腦作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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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為健全信託業之經營與發展,主管機關依本標準所為之許可或核准,得於必要範圍內附加附款。
第3條
申請設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但依本條例…
第4條
信託公司之發起人應於發起時按實收資本額一次認足發行股份之總額,並至少繳足百分之二十之股款。已…
第5條
信託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應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專業發起人及股東,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實…
第6條
信託公司之股票應為記名式。信託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信託公司之股份,…
第7條
信託公司之設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符合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
第8條
信託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逾期不予受理…
第9條
銀行申請兼營信託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
第10條
銀行兼營信託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營業執照影本。三、公司章…
第11條
信託公司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營業項目。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四、公司所在…
第12條
第八條第十款所稱信託公司業務章則,包括下列項目: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二、人員配置、管理與…
第13條
信託公司之設立,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
第14條
信託公司申請設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一、發起人資格條件或持股不符第五條規…
第16條
信託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
第17條
設立信託公司者,應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
第18條
信託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
第19條
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信託公司之增設。
第20條
依本條例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其經營業務之…
第21條
主管機關就設立信託公司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查核,並得令申請設立信託公司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
第22條
依本標準規定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23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五日修正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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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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