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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8條

信託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逾期不予受理: 一、信託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三、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發起人無本準則第二條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 六、發起人已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開設專戶存儲股款之證明。 七、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 八、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之資格證明。 九、信託公司章程。 十、信託公司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一、會計師及律師之審查意見。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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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