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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23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五日修正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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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