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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不指定營運範圍方法金錢信託運用準則 第3條

信託業辦理不指定金錢信託時,其營運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業務。 前項之銀行存款,應存放於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 第一項之公司債、短期票券,應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未經保證或承兌者,其發行人應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第一項之金融債券,指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所發行之金融債券,與經中央銀行及財政部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來臺所發行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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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信託業辦理不指定營運範圍方法金錢信託運用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財政部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核准信託業其他營運範圍時,其營運範圍或方法及限額,由財政部另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準則所稱不指定營運範圍方法金錢信託(以下簡稱不指定金錢信託),指不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第4條前條營運範圍之限額,規定如下:一、信託業受託管理不指定金錢信託,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第5條財政部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核准信託業其他營運範圍時,其營運範圍或方法及限額,由財政部另定之。第6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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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