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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不指定營運範圍方法金錢信託運用準則 第4條

前條營運範圍之限額,規定如下: 一、信託業受託管理不指定金錢信託,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之金融債券或其保證或承兌之公司債或短期票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其所受託管理不指定金錢信託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十,及該金融機構淨值百分之十。 二、信託業受託管理不指定金錢信託,投資於同一公司發行之公司債或短期票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其所受託管理不指定金錢信託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五及該公司債或短期票券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三、信託業受託管理不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之金融債券及其保證或承兌之公司債或短期票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個別不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二十;投資於同一公司發行之公司債或短期票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個別不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十。 信託業受託管理不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其接受委託人委託管理運用資金之最低限額,由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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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準則所稱不指定營運範圍方法金錢信託(以下簡稱不指定金錢信託),指不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第3條信託業辦理不指定金錢信託時,其營運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一、現金及銀行存款。二、投資公債、公司…第5條財政部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核准信託業其他營運範圍時,其營運範圍或方法及限額,由財政部另定之。第6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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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