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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不指定營運範圍方法金錢信託運用準則 第5條

財政部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核准信託業其他營運範圍時,其營運範圍或方法及限額,由財政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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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