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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除約定條款另有約定外,信託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就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別計算其每一信託受益權之淨資產價值。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由同業公會擬訂計算標準,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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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