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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 第26條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 三 章 會計制度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終止時,信託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信託財產依信託受益權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 信託業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且應於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受益人。但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免辦理公告。 前項情形,約定條款定有信託監察人者,並應先經其承認後,再向主管機關申報或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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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終止,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因存續期間屆滿者外,應依約定條款之約定,經受益人會議…
「會計制度」的其他條文
第21條
集合管理運用之會計制度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同業公會釐訂之規範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22條
除約定條款另有約定外,信託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就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別計算其每一信託受益權之淨資…
第23條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因管理運用所生之稅捐、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費用或負擔之債務,信託業得逕自該帳…
第24條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因運用所生之收益及損失均歸屬於該帳戶。
第25條
信託業應就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別造具帳簿,載明該帳戶之處理狀況,並定期編製運用狀況報告書。信…
← 第25條
看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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