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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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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因管理運用所生之稅捐、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費用或負擔之債務,信託業得逕自該帳戶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應。 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依法應予扣繳稅捐時,信託業應為扣繳義務人,並按信託受益權持有比例填發扣繳憑單予信託契約之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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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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