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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第2條

個人或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舉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以下簡稱辯論會),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經費補助。但主辦單位為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或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申請登記之政黨,不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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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主辦單位申請補助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須經三分之一以上登記之政黨…第4條本會對於主辦單位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時段費之補助,以補助三場為限,每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第5條主辦單位應於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十日內,填具申請書,檢附全國性無線電視公司所開具之收據、參加…第6條同一主辦單位以補助一場為限,但無其他主辦單位申請或申請場次未超過三場者,不在此限。前項補助,…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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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