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 第4條

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第4條

本會對於主辦單位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時段費之補助,以補助三場為限,每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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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