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 第3條

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第3條

主辦單位申請補助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經三分之一以上登記之政黨同意參加。 二、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 三、應於全國性無線電視臺立即實況播出。 四、辯論會進行中不得插播廣告。 前項同意參加辯論會之政黨,每一政黨以參加一場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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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