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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第6條

同一主辦單位以補助一場為限,但無其他主辦單位申請或申請場次未超過三場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參加之政黨有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先播出之主辦單位優先補助,其餘各場次,於扣除重複參加之政黨後,符合三分之一以上登記之政黨參加規定者,予以補助;不符合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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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個人或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舉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第3條主辦單位申請補助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須經三分之一以上登記之政黨…第4條本會對於主辦單位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時段費之補助,以補助三場為限,每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第5條主辦單位應於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十日內,填具申請書,檢附全國性無線電視公司所開具之收據、參加…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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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