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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 第1條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九十一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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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看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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